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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规范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大学章程》以及参照2018年6月新修订《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高职学生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我院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办(以下简称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办按国家规定报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向招生办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同)的新生可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招生办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招生办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报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体育学院和校医院按照工作职责,在3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办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招生办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政治面貌等信息时,须以录取新生名册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后须登录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发现数据有误或缺失,新生须在入学后3个月内向招生办提出申请,招生办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核查后修改或补充数据。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院请假或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注册后生效。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者申请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教务处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进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教务处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务处变更。学生要求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学年分为秋季、春季两个长学期和夏季一个短学期。

学生因休学或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等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中断在校学习的时间和因降级需要延长学习的时间。因创业休学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到国际组织实习保留学籍的,经教务处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高职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军事技能训练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师负责所授课程的学生考勤工作,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采取全程或抽查方式进行考勤,并将学生旷课情况及时向学院教务处高职管理科反映。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理论课等课程表明确载明学时数的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实训等未在课程表载明学时数的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须有校医院证明,下同)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履行以下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

(二)请病、事假1次在1天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次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签字,学工办主任批准;一次在一周以内由班主任、学工办主任签字,系党总支书记批准;一次在一周以上由班主任、学工办主任签字,系党总支书记签字审核批准,分别报送教务处与学工处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

(四)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班主任或教务处、学工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系学工办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学工处学生管理科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学院同意组队的重大活动、学术或科技竞赛、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或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负责分别通知学生、任课教师。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高职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院高职管理科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含考勤、课后作业、讨论、提问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高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主讲教师按照课程标准制定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课程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记分(成绩以整数计分,小数部分以四舍五入算法进位),60分为及格线。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与职业发展、第二课堂等课程按合格、不合格考核。

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或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申请再次修读。必修课未取得学分必须重修(指2次以上修读同一门课程),选修课未取得学分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负责人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第一次修读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60分成绩记载;

(三)高水平运动队等学生运动员的课程成绩记载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可通过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二)查阅原始成绩档案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核查试卷须在课程考试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开课学院教务处高职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由评卷教师和高职管理科科长在教务处办公室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事宜;

(三)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或成绩录入有误的,由主讲教师在试卷和原始学生成绩登记表上进行更正,并填写“课程成绩更正申请单”,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高职管理科审核录入。

第十七条  学院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折算学分,具体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服役后应修的大学体育、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课程。已批准免修的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标注“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成绩处理办法:

(一)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高职管理科提交《缓考申请单》(因病申请缓考的必须附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高职管理科备案并执行。缓考课程期末成绩标注为“缓考”。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在该缓考课程再次开设时参加课程考核,评定课程成绩。

(三)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期末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门课程成绩。

(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高职管理科审核符合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可。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高职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安排在原专业相应年级参加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转学到同层次学校。转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创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或者创业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算起,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应当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应当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内蒙古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因病休学除外)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伙食补助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内蒙古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复查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无原专业时)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恢复健康的校医院诊断书;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创业工作总结报告;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休学的学生,需提供退役证明;到国际组织实习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实习任职经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限读、降级、延读与退学

第三十条  按照学院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累计在15学分~20学分(拟修订为16学分~20学分)或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必修课、选修课累计在15学分~20学分(拟修订为16学分~27学分)的,应当跟班限读;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在21学分~25学分(拟修订为21学分~27学分)或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课程累计在21学分~25学分(拟修订为28学分~39学分)的,应当降级限读。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在26学分(拟修订为28学分)或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课程累计在26学分(拟修订为40学分)的,学院对其进行退学警示。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应当留级限读。留级限读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无原专业时)下一年级学习,留级后一年内只能修读以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所修读的前一学年未及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所取得的实际成绩记载,不标注“重修”字样;其他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按重修处理。

学院教务处高职管理科在夏季学期开学第二周将跟班限读和留级限读(包括退学警示)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可以申请降级。申请降级的学生应当于秋季学期或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备案。降级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可以修读降级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读未取得学分且未经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所取得的实际成绩记载,不标注“重修”字样,修读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所取得的实际成绩记载,标注“重修”字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审定后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在25学分以内的,或未解除纪律处分的,可以申请延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毕业审定后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在26学分以上的,不准申请延读。

申请延读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大学学生延读申请表”,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注册延读。申请延读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经审核批准延读的学生,可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无原专业时)下一年级学习。延读学生的课程修读和成绩记载按降级学生的规定处理。

延读期间学生应当正常缴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一)按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26学分的;

(二)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26学分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高职管理科提出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的处理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陈诉和申辩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教务处。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由学院在毕业审定时作出退学结论,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校园网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的处理,具体程序参照退学处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取得应修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在27学分以内的,若学生本人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申请未准,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在10学分以内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以旁听方式修读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考核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学生,学校出具课程成绩单。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或经教务处审核变更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书面声明原证书作废、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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