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业管理,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本科生学习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在校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进行监控、对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予以警示,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引导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制度。
第三条 学业预警本着以学生为中心、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科学可行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业警示
第四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结束后,各学院要对本学期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取得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每一名课程成绩不及格在10学分以上学生的不及格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向学生本人发出警示,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退学警示制度。对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在16学分~20学分或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课程累计在16学分~27学分的,予以跟班限读;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在21学分~27学分或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课程累计在28学分~39学分的,予以留级限读。
延读学生不进行退学警示。已留级限读一次的学生,留级限读前已累计过的不及格课程学分,下一次退学警示时不再进行累计。
各学院在夏季学期开学第二周将跟班限读和留级限读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允许学业表现较好的留级限读学生申请与原年级一同毕业。除毕业论文(设计)、第二课堂、形势与政策课外,未取得学分课程在10学分之内且未取得学分课程全部在春季学期开设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同意,可在拟毕业春季学期第3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与原年级一同毕业。
经学校批准与原年级一同毕业的学生,学校将其学籍异动到毕业年级。
第三章 退学试读
第七条 按教育教学计划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28学分或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40学分的学生,学校对其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要及时梳理学生学习成绩,对因学业成绩原因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要指定专人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劝其退学,办理退学手续。对有意调整状态、决心通过努力学习予以补救并确有可能改进的学生,学校准予其申请进行一学年的退学试读。
第九条 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内蒙古大学退学试读申请书》,对目前学业状况、形成原因、学习态度、试读规划等做出详细描述和分析,阐明申请试读的理由,签署退学试读承诺书,经家长签字,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校长专题会审批。
第十条 学校为批准退学试读的学生按留级限读保留学籍,试读学生应正常交费、注册,试读年限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试读学年学生原则上只能选择不及格课程进行修读,选课最少不得低于28学分。
第十一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得申请休学、国内国际学习交流和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试读期顺延。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试读学年取得24学分以上者,经申请可解除试读,学校对其按留级限读进行学籍异动,在后续学习中再次达到退学条件的,学校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未达到24学分的,由学院在试读结束后的夏季学期报教务处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科研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及班主任、辅导员应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加强对预警学生的指导、帮扶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业预警档案,共同做好本科生学业预警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不及格课程,包含教育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相应模块已取得相应学分的,不予计算;专业选修课已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计算。
第十五条 对因学业状况达到退学条件、未申请试读又未申请退学的学生,或经试读未取得24学分的学生,经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公示15个工作日后,由学校予以退学处理。学院向学校申报前,要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学院与学生沟通的整个过程应详细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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