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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大学生就医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简化经办流程,方便参保大学生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现将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大学生)有关就医结算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情况,决定从2020年9月1日起取消参保大学生《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 《医保证历》)的办理,同时启用大学院校办理的《学生证》替代《医保证历》结算相关医疗费用,通过《学生证》明确大学生的参保类别及人员身份。


二、参保大学生因病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核对人、证(卡)是否与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信息一致,核对无误的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结算。对每年9月新入学的大一学生,在办理入院手续时,若已参保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统还没有录入参保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先按自费收入院,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管理,病愈后挂账出院,待医保系统完善学生缴费信息能够正常结算时,再通知大学生到医院进行医保结算。


三、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需回户籍地或生源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向所在院校提出请假说明,经院校同意后,可凭院校出具的关于回户籍地或生源地住院治疗的《请假报告》、诊断证明书和《社会保障卡》到所在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备案后携带《社会保障卡》在户籍地或生源地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直接在异地结算报销。因《社会保障卡》无法读取等原因不能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先由参保大学生全额支付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凭相关报销材料到参保所在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事宜。


节假日期间、暑(寒)假期间因疾病在户籍地或生源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备案,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参保所在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 规定予以报销结算。


四、因意外伤害就医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参保大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含意外伤害)政策的医疗费用,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大病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凭大学生提供的《学生证》、院校出具的《请假报告》和《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其它报销材料按政策及时为其办理报销事宜。


六、我市门诊统筹政策按规定须通过读取《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应待遇。


七、《社会保障卡》是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及享受我市门诊统筹待遇的重要证件,各高校应及时通知本校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异地社会保障卡信息的参保大学生到我市指定的社会保障卡制作银行网点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在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及异地就医结算待遇的落实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各高校制卡业务的指导,同时应主动联合高校创新经办模式,推动高校社会保障卡制作工作进一步落实。


八、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高校、税务部门的配合,及时完成高校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到账确认工作,确保大一新生能在当年寒假前享受待遇,同时做好辖区内各高校的政策宣传及告知工作,让每所高校、每位老师、每位学生应知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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