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南——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援助政策
1、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学校) 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学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线下:向本院校负责求职创业补贴的老师,按补贴类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扶贫手册复印件、精准扶贫帮扶卡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院校初审后将资料交于隶属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委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名单将补贴拨付院校,院校发放到每个学生账户内。线上:登录内蒙古人社网办事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wbdt_portal),选择“个人登录”。注册、登录系统。登录后,选择“劳动就业”——“求职创业补贴”,按要求填写信息。2、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将离校未就业贫困家庭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服务,列出就业需求清单、帮扶清单,量身定制求职计划,实施“一对一”帮扶,为每人至少提供 3一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国有企业招聘、科研助理岗位吸纳、“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贫困家庭毕业生。对有见习需求的全员安排见习。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3、免费就业服务
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 1次职业指导、3 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4、户口迁移
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5、取消就业报到证
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建立去向登记制度,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 (含结业生) 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6、档案转递
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档案接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 (聘用) 合同 (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 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