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48号)要求,从2016年调整了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由原来60.00元/人·年(含大病保险20元)调整为130.00元/人·年(含大病保险20元)。为了便于核算,经与财务处商定,对2012—2016级现有参保学生在入学时预收的医疗保险费,有余额的扣缴欠费后的剩余部分发放至学生的建设银行卡中,请学生注意查收。
另外,从2017年9月起,凡在校生如果需要参加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均要按照当年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每学年开学时交纳医疗保险费。若未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及时交费,造成停保、断保者,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自己承担,望各学院、各部门务必通知到每位学生。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49930324992990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48号)
后勤保障处
财务处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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