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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
一、严禁发表、散布、传播不当政治言论和影响民族团结的言论。
二、严禁打听、过问、干预案情,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三、严禁违规与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四、严禁扣压群众来信来访件,对干部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或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五、严禁接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六、严禁在执行公务期间和工作日饮酒或非工作日酗酒。
七、严禁违规操办和参与婚丧嫁娶事宜。
八、严禁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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