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内蒙古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477次字体大小:A+ A-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依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教学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教授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  教学为主型教授每年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少于8学分,教学科研型教授每年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少于4学分,科研为主型教授、兼任学校及部门行政职务的教授每年必须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

第四条  鼓励教授为本科生讲授新生研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全校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指导本科生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项目、学术竞赛等学术训练环节。

第五条  鼓励教授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建设研究,承担各级各类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发表教学研究成果。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学期本科教学任务时,优先安排教授本科生授课任务。

第七条  未完成为本科生授课任务的教授,不得参与下年度教授评审晋级。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为本科生授课任务的教授,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职务。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本科生授课任务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各教学单位每年秋季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送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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