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内蒙古大学信息分为以下15类:
代码 目录分类 代码 目录分类
01 基本信息 09 科学研究
02 招生考试 10 对外交流与合作
03 财务、资产及收费 11 校友工作
04 人事师资 12 基建修缮
05 教学质量 13 纪检审计
06 学生管理服务 14 安全稳定与后勤保障
07 学风建设 15 其他
08 学位、学科
二、信息编排体系内蒙古大学信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号、发文文号。
(一)信息名称为形成信息的标题。
(二)信息索引号为一组24位的编码,由内蒙古大学机构代码、单位代码、目录分类编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公开方式码共计24位字符组成。
(1)内蒙古大学机构代码46002920,为8位字符。
(2)单位代码,为学校各单位的校内代码后4位(详见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代码表(内大党政办发〔2015〕40号)),为4位字符。
(3)目录分类编码,分为15类,分类编码共2位字符,为01~11和99,分别为:“01”代表基本信息,“02”代表招生考试,“03”代表财务、资产及收费,“04”代表人事师资,“05”代表教学质量,“06”代表学生管理服务,“07”代表学风建设,“08”代表学位、学科,“09”代表科学研究,“10”代表对外交流与合作,“11”代表校友工作,“12”代表基建修缮,“13”代表纪检审计,“14”代表安全稳定与后勤保障,“15”代表其他公开事项。
(4)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5)信息流水号,为某部门某年产生的信息的序号,共5位字符。
(6)公开方式码,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类,分别以1、2表示,共1位字符。[例] 46002920-0102-01-2016-00007-1,为党政办公室2016年形成的第7条信息,属于学校基本情况类,为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生成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例]2016年7月10日用2016-07-10表示。
(四)发文机构为发文单位的名称,[例]财务处、网络信息中心等。
(五)发文字号主要指文件的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例]内大党政办发〔2016〕10号。
(六)信息类别内蒙古大学信息目录分类。
(七)主题词信息内容的关键词。
三、信息获取方式学校公开的信息分为向校内公开、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部分。
(一)向校内公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校内公开:
1.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3.其他应当向校内公开的。
(二)向社会公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1.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3.学校概况、招生信息、教学信息、学生管理、学风建设、学位授予、交流与合作、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等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清单》。学校将通过学校门户网站(http://www.imu.edu.cn)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学校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部分第1、2、4条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机构名称:
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235号 行政楼203室
受理时间:8:30-11:30,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4992057
传真号码:0471-4992057
电子邮箱:xxdck@imu.edu.cn
通信地址: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212.
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学校门户网站上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复印留存。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表下载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中心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名称、发文字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获取信息的形式;•获取信息的用途。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学校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答复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④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⑦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学校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学校信息。
4.收费标准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成本费用按照自治区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与投诉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电话、信函方式向学校监察室投诉,也可以直接到监察室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471-4994314
地址:内蒙古大学行政楼514室
邮编:010021
各部门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由监察室或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内蒙古大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