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障学校各项信息有效、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发布,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有关规定,将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予以发布。
二、学校信息发布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单位(部门,下同)负责具体实施。
三、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制度,形成信息发布工作常态化,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维护、更新工作。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各单位须明确信息发布责任人,在发布学校信息之前,须严格遵守《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能够公开发布的信息,须明确界定信息发布的范围和途。
五、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学校层面的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与各单位既有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不冲突。各单位在既有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程序的基础上,建立起和学校信息公开网的协调机制。
六、涉及全校师生员工或校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监督的重要信息,须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实后,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向校内或社会公众发布。
七、各单位须对本单位已发布信息进行梳理,尤其确保2016年10月31日以后产生的各项信息合法、有效、及时地发布。
八、信息公开督促监察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九、由于信息发布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