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大发〔2011〕18号
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内蒙古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学校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请学校审定。
第五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事情;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详细目录另行制订。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建立健全校长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协同推进、各单位密切配合、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督促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公文形式;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及时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二)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查。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尽快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有关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管理 信息 细则 通知
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